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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
    戴博誠
  •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林炳煌

  •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駿煌清潔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575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徐建華 謝芳璟 張智賢 被   告 駿煌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三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並原告應提出 葉俊男之勞保歷年投保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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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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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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