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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575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575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徐建華
訴訟代理人
謝芳璟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告
駿煌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三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並原告應提出葉俊男之勞保歷年投保資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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