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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448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448號

原告
林秋香

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美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8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

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67,8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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