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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4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林孟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481號

原告
薪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綉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嵐瑄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310元,應徵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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