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小字第493號
- 原告
- 京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林木
- 訴訟代理人
- 盧文正
- 被告
- 鞏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856元,及自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