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小字第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小字第514號原 告 禎祥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晁祥 訴訟代理人 林品旭 被 告 鞏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840元,及自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