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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小字第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林孟和
  • 法定代理人
    林文龍

  • 原告
    江選詳
  • 被告
    億誠貨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小字第609號原   告 江選詳 被   告 億誠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提出本件訴訟,本院乃於民國105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裁定已於100年8月5日送達原告,並於100年8月16日發生 效力,有送達證書可憑(補字卷13頁)。但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3紙可稽(補字卷14-16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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