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小字第6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小字第609號
- 原告
- 江選詳
- 被告
- 億誠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提出本件訴訟,本院乃於民國105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裁定已於100年8月5日送達原告,並於100年8月16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可憑(補字卷13頁)。但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3紙可稽(補字卷14-16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