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小字第6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小字第609號
- 原告
- 江選詳
- 被告
- 億誠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三行關於「100年」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5年度豐小字第609號兩造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