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小字第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小字第609號原 告 江選詳 被 告 億誠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三行關於「100年」之記載, 應更正為「105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5年度豐小字第609號兩造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