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林孟和
- 法定代理人蔡康榮
- 原告連逈
- 被告杰鑫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救字第6號聲 請 人 連逈 代 理 人 賴宜孜律師 相 對 人 杰鑫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康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而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非指當事人全無財產之謂,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或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亦屬之,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179 號、43年臺抗字第152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之訴訟(100年度豐勞簡字第8號職業災害補償事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訴訟扶助,有該會審查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4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1件以 為釋明。 根據上開財產清單資料顯示,聲請人全戶可處分之所得上限僅117,756元,且聲請人尚須扶養三名尚未成年之子女,有 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佐。足見聲請人資力確實無法支付本件訴訟費用。另依據聲請人陳述及所提資料,非顯然無理由,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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