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42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422號

上訴人
被告
欣諾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鯨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5,0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