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林孟和
- 法定代理人謝郭幼、張倩瑜
- 原告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564號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訴訟代理人 謝進聰 王晨瀚律師 被 告 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倩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1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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