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56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宜宏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拓斯達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