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5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5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宜宏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拓斯達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