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575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徐建華 謝芳璟 張智賢 被 告 駿煌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三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並原告應提出 葉俊男之勞保歷年投保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