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5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簡字第588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子貞 訴訟代理人 張偉國 被 告 游世仲 被 告 榮添肉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58,000元及自中華民國105年6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7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游世仲於中華民國(下同)105年6月22日簽發,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258,000元,票號:AF0000000號,帳號:029786號之支票1紙,由被告榮添肉品股份有限公司背書,詎於105年6月22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等事實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件附 卷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足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據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簡易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