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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林新竑

  • 當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台中分公司游世仲榮添肉品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簡字第588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子貞 訴訟代理人 張偉國 被   告 游世仲 被   告 榮添肉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58,000元及自中華民國105年6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7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游世仲於中華民國(下同)105年6月22日簽發,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258,000元,票號:AF0000000號,帳號:029786號之支票1紙,由被告榮添肉品股份有限公司背書,詎於105年6月22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等事實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件附 卷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足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據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簡易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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