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599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林新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簡字第599號

原告
華勝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雯玲
訴訟代理人
孫幸琦
被告
欣諾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宗
訴訟代理人
林淑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5,646元,及自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5,646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中華民國(下同)104年11月間向原告購買電控箱,並請原告維修機台,價款及費用合計171,397元,惟被告迄今尚欠155,646元未清償,屢經催索,迄未給付,依約原告自得請求餘欠貨款及費用合計155,646元及利息。並提出統一發票及已收帳款明細表等影本附卷為證。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收受本件原告支付命令繕本時具狀表示異議,但對原告之請求未具體陳述理由以供本院參酌。

三、法院之判斷:

㈠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貸款及費用合計155,646元未支付等之事實,已據提出統一發票及已收帳款明細表等影本附卷為證。被告則未到場僅於收受本件原告支付命令繕本時具狀表示異議,但對原告之請求未具體陳述理由以供本院參酌,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㈢從而,原告依據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餘欠貨款費用及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㈣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