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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66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林孟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簡字第665號

原告
陳大洋
被告
東勢肉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游世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叁拾肆萬玖仟肆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二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屆期提示,未獲付款,故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游世仲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中陳述本件債權尚有爭議,除此之外,別無其他聲明及陳述。

四、原告主張持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經原告分別於民國105年6月14日、6月30日、7月7日、7月14日、7月20日、7月26日、8月1日、8月2日、8月11日提示後,均以存款不足為由,而遭退票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詳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120號卷第3頁至第11頁),被告則經合法通知後,未到庭以言詞表示或提出書狀陳述,而據其提出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僅係泛稱尚有爭議云云,但未提出相關證據以供查實,亦未否認系爭支票之真正性,故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五、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條、第126條定有明文。次依票據法第144條規定準用第29條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準此,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票人│ 票 面 金 額  │  發 票 日  │ 票據號碼 │
│號│      │  (新臺幣)  │            │          │
├─┼───┼───────┼──────┼─────┤
│ 1│游世仲│肆拾萬捌仟元  │民國一0五年│AF0000000 │
│  │      │              │六月十四日  │          │
├─┼───┼───────┼──────┼─────┤
│ 2│游世仲│叁拾捌萬叁仟元│民國一0五年│AF0000000 │
│  │      │              │六月三十日  │          │
├─┼───┼───────┼──────┼─────┤
│ 3│游世仲│叁拾陸萬貳仟元│民國一0五年│AF0000000 │
│  │      │              │七月七日    │          │
├─┼───┼───────┼──────┼─────┤
│ 4│游世仲│叁拾萬元      │民國一0五年│AF0000000 │
│  │      │              │七月十四日  │          │
├─┼───┼───────┼──────┼─────┤
│ 5│游世仲│叁拾捌萬肆仟元│民國一0五年│AF0000000 │
│  │      │              │七月二十日  │          │
├─┼───┼───────┼──────┼─────┤
│ 6│游世仲│肆拾貳萬伍仟肆│民國一0五年│AF0000000 │
│  │      │佰元          │七月二十六日│          │
├─┼───┼───────┼──────┼─────┤
│ 7│游世仲│叁拾捌萬貳仟元│民國一0五年│AF0000000 │
│  │      │              │七月三十一日│          │
├─┼───┼───────┼──────┼─────┤
│ 8│游世仲│叁拾肆萬柒仟元│民國一0五年│AF0000000 │
│  │      │              │八月二日    │          │
├─┼───┼───────┼──────┼─────┤
│ 9│游世仲│叁拾伍萬捌仟元│民國一0五年│AF0000000 │
│  │      │              │八月十一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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