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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80號

上訴人
被告
立韙鐵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九福國際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零柒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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