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12號
- 原告
- 吳秀玉
- 訴訟代理人
- 陳盈壽律師
- 被告
- 有利藝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景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利藝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9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有利藝品企業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