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146號原 告 富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雪嬌 訴訟代理人 邱美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悅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474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 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