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31號
- 原告
- 鐵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凱莉
- 訴訟代理人
- 蔡伍榮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家鈿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18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