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318號原 告 泰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鳳美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展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04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517元,應徵第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