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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戴博誠
  • 法定代理人
    張倩瑜

  • 原告
    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322號原   告 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倩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書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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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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