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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424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424號

原告
華勝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雯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諾德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9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5,6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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