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4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445號
- 原告
- 羅似玉
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美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8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
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96,9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