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林新竑
- 法定代理人許惟智
- 原告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晉岱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547號原 告 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惟智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晉岱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52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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