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5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588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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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劉淑美
- 訴訟代理人
- 周子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美汝發支付命令(10
5年度司促字第236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