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63號原 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可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5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