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勞簡字第11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勞簡字第11號
- 原 告
- 彭淑苑
- 被 告
-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申彬
- 被 告
-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忠傑
- 被 告
- 李沛穎
- 被 告
- 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聲隆
- 被 告
- 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義泰
- 被 告
- 智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升
- 被 告
- 竑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惠慈
- 被 告
- 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 告
-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介
- 被 告
- 翁毓潔
- 被 告
- 古振暉
- 被 告
- 葉晨暘
- 被 告
- 薛巧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此在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第117條之規定「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6年8月1日以書面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前述資料,該裁定因送達原告起訴住所未經收受而依法為公示送達送達原告,有相關公示送達資料在卷可稽。
三、原告雖於106年9月18日補正有經簽名之補正狀,然該補正狀上並無原告「彭淑苑(本名:黃健治)」之簽名,而是不知何種記號,並無從依法認定原告確有簽名,且不能分辨簽名者是否即為「彭淑苑(本名:黃健治)」,與前引民事起訴狀應記載之事項規定不符,經通知補正後原告並未依法補正前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