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20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林新竑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高玉邦
訴訟代理人
陳智輝
被告
台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智淳
法定代理人
游培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538元,及自中華民國106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