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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小字第61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孟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618號

原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李宜昌
被告
劉玉雪即木可汗服飾店

      劉玉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自民國一0六年七月廿三日│自民國一0六年八月廿四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至清償日止,按下列方式計算│
│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之違約金:                │
│。                      │1.逾期在6個月以內之部分: │
│                        │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                        │2.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   │
│                        │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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