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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23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236號

原告
金鴻運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汝
訴訟代理人
駱威文律師
被告
古碧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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