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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4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林孟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44號

原告
康元豪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范成瑞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姜林青吟律師
被告
億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永福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月2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林孟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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