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林孟和
- 法定代理人胡永福
- 原告康元豪
- 被告億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44號原 告 康元豪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范成瑞律師 陳衍仲律師 姜林青吟律師 被 告 億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永福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月21日上午10時15 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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