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林孟和
- 法定代理人馬志宗
- 原告采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148號原 告 采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宗 訴訟代理人 李怡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志成功文教事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9,000元,應徵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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