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15號
- 原告
- 音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智偉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佳燕發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8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6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