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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林孟和

  • 原告
    鄒裕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234號原   告 鄒裕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5,978元,應徵裁判費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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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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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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