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林孟和
- 原告鄒裕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234號原 告 鄒裕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5,978元,應徵裁判費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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