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2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283號
- 原告
- 興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勳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鈞超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44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1,3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