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3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342號
- 原告
- 谷綠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文
上列原告因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金龍即新程企業社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9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00元,應徵裁判費3,5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