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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5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519號

原告
祥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銘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錦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9,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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