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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勞簡字第2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林新竑

原告
林科均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虹星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2,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310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二分之一,是

原告應繳納裁判費1,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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