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勞簡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勞簡字第21號原 告 林科均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虹星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310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二分之一,是 原告應繳納裁判費1,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