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勞簡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林新竑

  • 當事人
    林科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勞簡字第21號原   告 林科均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虹星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310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二分之一,是 原告應繳納裁判費1,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勞簡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