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勞簡字第21號
- 原告
- 林科均
- 訴訟代理人
- 謝秉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虹星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2,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310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二分之一,是
原告應繳納裁判費1,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