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小字第1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小字第115號
- 原告
- 陳思名
- 被告
- 大天人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宏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9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新臺幣30,000元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又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2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