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小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小字第133號原 告 紀宇隆 被 告 隆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9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新臺幣100,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且被告公司為法人組織,依前揭規定,兩造縱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仍不適用。又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紙可證 ,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