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小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小字第133號原 告 紀宇隆 被 告 隆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