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20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高玉邦
- 訴訟代理人
- 陳智輝
- 被告
- 台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智淳
- 法定代理人
- 游培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538元,及自中華民國106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