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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4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林新竑

原告
山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光明
訴訟代理人
徐胤桓
被告
蒲峻偉
法定代理人
蒲湘武
法定代理人
賴麗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318元,及自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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