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463號
- 原告
- 山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光明
- 訴訟代理人
- 徐胤桓
- 被告
- 蒲峻偉
- 法定代理人
- 蒲湘武
- 法定代理人
- 賴麗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318元,及自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