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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小字第54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孟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541號

原告
雲聖哲
原告
雲詩庭
原告
雲賢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律師
被告
葉呂阿玉
訴訟代理人
葉泰山
被告
陳林阿鴦
被告
連崧凱
被告
連崧翔
被告
林志維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高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

一、被告林志維、高素琴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所有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與被告因繼承而取得之同段56地號土地、57地號土地相毗鄰。被告上開二筆土地為袋地,透過系爭土地而對外交通,被告雖享有袋地通行之權利,惟渠等自該二筆土地對系爭土地通行權之行使,已造成原告受有類似租金之損害,為此提起本訴,被告各應就該二筆土地通行系爭土地之費用,給付予原告等語,並聲明:被告應自民國106年4月7日起,於通行原告所有系爭土地如起訴狀附圖編號A部分之土地期間,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7元;被告應自106年4月7日起,於通行原告所有系爭土地如起訴狀附圖編號A部分之土地期間,按月給付原告237元。

三、被告葉呂阿玉、陳林阿鴦、連崧凱、連崧翔答辯:並未對原告主張袋地通行權,無需支付通行費用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被告對系爭土地行駛袋地通行權一情,為被告否認,而兩造間並無相關通行權爭議案件,抑或被告向原告主張袋地通行權之事實,因此,原告主張被告因行使袋地通行權而獲得通行利益,必須支付償金一情,並不成立。從而,原告依據袋地通行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按月支付237元之通行償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確定為1,000元,應由原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小字第541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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