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小字第5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541號
- 原告
- 雲聖哲
- 原告
- 雲詩庭
- 原告
- 雲賢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伸全律師
- 被告
- 葉呂阿玉
- 訴訟代理人
- 葉泰山
- 被告
- 陳林阿鴦
- 被告
- 連崧凱
- 被告
- 連崧翔
- 被告
- 林志維
- 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高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
一、被告林志維、高素琴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所有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與被告因繼承而取得之同段56地號土地、57地號土地相毗鄰。被告上開二筆土地為袋地,透過系爭土地而對外交通,被告雖享有袋地通行之權利,惟渠等自該二筆土地對系爭土地通行權之行使,已造成原告受有類似租金之損害,為此提起本訴,被告各應就該二筆土地通行系爭土地之費用,給付予原告等語,並聲明:被告應自民國106年4月7日起,於通行原告所有系爭土地如起訴狀附圖編號A部分之土地期間,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7元;被告應自106年4月7日起,於通行原告所有系爭土地如起訴狀附圖編號A部分之土地期間,按月給付原告237元。
三、被告葉呂阿玉、陳林阿鴦、連崧凱、連崧翔答辯:並未對原告主張袋地通行權,無需支付通行費用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被告對系爭土地行駛袋地通行權一情,為被告否認,而兩造間並無相關通行權爭議案件,抑或被告向原告主張袋地通行權之事實,因此,原告主張被告因行使袋地通行權而獲得通行利益,必須支付償金一情,並不成立。從而,原告依據袋地通行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按月支付237元之通行償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確定為1,000元,應由原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