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小字第6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618號
- 原告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訴訟代理人
- 李宜昌
- 被告
- 劉玉雪即木可汗服飾店
劉玉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自民國一0六年七月廿三日│自民國一0六年八月廿四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至清償日止,按下列方式計算│ │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之違約金: │ │。 │1.逾期在6個月以內之部分: │ │ │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 │2.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 │ │ │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