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小字第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618號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李宜昌 被 告 劉玉雪即木可汗服飾店 劉玉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王素珍 附表: ┌────────────┬─────────────┐│ 利 息 │ 違 約 金 │├────────────┼─────────────┤│自民國一0六年七月廿三日│自民國一0六年八月廿四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至清償日止,按下列方式計算││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之違約金: ││。 │1.逾期在6個月以內之部分: ││ │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2.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 ││ │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