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小字第7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740號
- 原告
- 辛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美玲
- 訴訟代理人
- 蔡佳良
- 被告
- 進億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可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74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小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