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小字第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740號原 告 辛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玲 訴訟代理人 蔡佳良 被 告 進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可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