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18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林孟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185號

原告
林志豪
被告
冠賢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呂玫珊即呂宜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叁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張(下稱系爭支票),因屆期提示,未獲付款,故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其他聲明及陳述。經查,原告主張系爭支票為被告簽發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原本為證,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條、第126條定有明文,又據同法第144條規定準用第29條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準此,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號│          │(新臺幣)│  (民國)  │
├─┼─────┼─────┼──────┤
│1│FNA0000000│ 300,000元│105年9月15日│
├─┼─────┼─────┼──────┤
│2│FNA0000000│ 300,000元│105年9月10日│
├─┼─────┼─────┼──────┤
│3│FNA0000000│ 300,000元│105年9月30日│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