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洪堯讚
- 法定代理人王子德
- 原告梁寬富(原名:梁景敦)
- 被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620號原 告 梁寬富(原名梁景敦) 被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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