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6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67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嘉陞綜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勝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源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1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