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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678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林孟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67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嘉陞綜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勝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源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1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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