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林新竑
- 法定代理人黃智洋
- 原告春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169號原 告 春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洋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昌塹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9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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